鉴定机构有如下的职责要求:
(1)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进行现场鉴定的,应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地点;
(2)应当按照《大型游乐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的规定和所鉴定大型游乐设备的型式和技术情况,确定设计文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3)鉴定应根据制订的鉴定工作程序,有统一的鉴定记录,并严格控制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应不少于2名,并应认真填写各个项目的计算校核数据及鉴定结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4)应在发出受理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因申请单位的过失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的可以顺延。鉴定合格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现场鉴定合格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并在鉴定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鉴定机构复审。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鉴定报告。复审不合格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重新申请;
(5)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规定,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39号)要求。对于涉及安全的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不得随意变动的部分,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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