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许可的程序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具体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备案程序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第二种是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具体程序为神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各项程序的具体要求是:
(1)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报送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等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单位在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其申请材料应经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受理机构;但该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安排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另外,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应该是制造工厂或者是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2)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或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相应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试验结束后,相关机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如果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在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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