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条件评审
申请单位在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以约清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评审前,申 请单位需提供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申请单位的质埴手册,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等 材料。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 名以上(包括2 名)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必要时特邀的专家组成,一般为3到5人。评审前主要是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董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进行考核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负责人批准,在《评审报告》上填写评审结论。
审査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査,并在5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备案,或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决定。审査合格的,应 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制造许可证》;审査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制造许可证》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如果是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査、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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