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
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
3.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4.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要求时,复印件一份)
(2)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有关准备工作情况。其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应满足表10—3的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
鉴定评审机构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l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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