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1.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测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主要过程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末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4.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5.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1)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通报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组应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整改情况确认报告,必要时应当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前,应当报告许可实施机关。整改情况符合条件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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