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应当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求担作业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用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单位进行。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仅对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作业业绩应达到“特种设备作业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一个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上述“业绩要求”中的规定;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中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作业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3.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4.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规定条件的,须向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报送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等材料。
5.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且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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