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备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游客的人身安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游乐设施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 提出了一系列的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
1.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的要求,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游乐设施的质量负责。
2.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依法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的鉴定,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游乐设施或试制的新产品应当经过型式试验。
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游乐设施的物理性能应满足安全要求。
(2) 游乐设施的结构应满足强度和刚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3) 选用的金属和非金属材料应满足安全要求。
(4) 机械传动装置、液压及气动装置、行程及限位装置、制动装置和安全装置应满足安全要求。
(5) 电气部分应满足安全要求。
(6) 制造、运输、安装、运营及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应满足安全要求。
3.游乐设施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 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
4.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等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安装监督检验。
5.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移动式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6.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 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机文件、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经制造单位确认的安装质量证明、调试及试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技术资料移交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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