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人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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