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人员应按照质检总局对本检验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与项目内容开 展检验业务,避免超越权限检验;
(2)严格规范检验行为,坚持检验条件与检验前提,不具备条件的绝不予以检 验。比如,无证制造不予检验;无证安装不予检验;非法修理改造不予检验(定 期检验发现较大问题修理后的检验);未办告如手续不予检验;未做设计文件鉴 定不予检验;未做型式试验不予检验;许可、设计文件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不相 符不予检验;不具备检验条件不予检验;在用设备未办理注册手续不予定期检验; 主要部件或整机使用寿命到期的不予检验等。
(3)概念清楚,抓住检验重点(重要焊缝、主要受力零部件、安全装置、载客 装置、重要轴类零部件等),避免出现检验死角,分不清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
(4)严格执行《监规》,应检项目必须检验,且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比例、 部位进行检验。严禁降低或减少法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确保检验项目齐全完 整.避免应检不检、漏检、错检、比例不够、虚假检验或抽检时发现缺陷不扩 大检验比例;检验要"定件、定部位、定数据",尽可能使检验结果具有可追 溯性。对于检验发现问题或执行法规标准中遇到有关问题时,应严格履行内部 管理程序,任何检验员个人不应不请示并经批准,擅自放弃检验项目或减低合 格标准。
(5)开展检验工作时,严格按照法规和本检验机构规定的工作程序、顺序、步 骤进行。
(6)对于检验发现的问题或缺陷,如果没有超出《监规》规定的不合格项目数, 要求受检单休整改的,整改后所提供的承诺书或整改意见书内容必须有具体、切 实可行且有效的措施,并真正得到落实。
(7)严格控制检验质量,准确给出检验结论,避免重大失误和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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