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检验机构必须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作为检验机构获得资格和定期 接受换证审查的一项必要条件。而且检验单位必须将检验责任保险告知客户,责 任保险范围要为客户与检验机构双方共同接受。这一要求在标准和欧洲标准 ISO17020(EN)中,以及在欧盟指令中均有明确规定。实行这一方式的主要 是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2)实行上述两种方法的结合,既要购买一定数量的责任保险,又规定一定 情况下的免责。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要求从事监察管理与检验的授权技术权威组织 (TssA)购买检验责任保险.但同时又规定:对TSSA或其检验师与监察主管在正 常情况下执行检验、测试、试验或询问中造成的任何费用或损失,都不采取任何 法律行动追究损失。除非这种费用或损失是由于TSSA、检验师或监察主管的疏 忽或错误的行动或遗漏而造成的(这种情况内保险赔偿)。
(3)由政府或检验机构的上级机构组织承担检验责任风险。
我国虽然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中规定了检验单位 要承担检验责任的规定,但对如何承担检验责任没有任何规定。这是我国目前特 种设备安全制度体系上的一个缺项。内于我国检验机构是非盈利公益性质的.政 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中并不包括承担检验责任的风险费用,但检验行为又不在政府 赔偿法的涵盖之下,一旦发生有关检验责任事故,检验机构(尤其那些抗风险能 力较小的地方检验机构)将难以逃脱高额经济赔偿,甚至倒闭的处境。为使我国 特种设备检验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条例》 的贯彻实施,我国应立即建立检验机构风险规避机制,借鉴我国其他公益性事业 单位风险规避的做法,并考虑通行惯例,采取检验责任保险,或责任保险与 免责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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