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检验单位人员验收检验时,与使用单位签订检验合同后开始检验:检验后发现所检游乐设备存在7个一般项问题,主检员留下口头整改意见后去其他地方检验。一周后回来复检,发现有5个问题已经整改.尚余3项问题没有整改,但制造厂给出了将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的书面承诺,由于主检员没有回来复查,担任复合的检验员留下"检验合格,制造厂整改符合要求"的现场检验意见书.并只签署了主检员名字。半年后,制造厂并没有将原承诺的问题整改合格,也未回复任何书面意见。该主检员就出具了不合格报告。由于是不合格报告,使用单 位拒绝付款,该份不合格报告既没有向使用单位发出,也没有向制出发出,拖了近1年时间,使用单位既不能取得合法使用资格,又不能退货,由此引发了很大纠纷。
这个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检验发现的问题已经超过5项,主检员应出具检验不合格的现场初步意见
(2)现场初步意见不应口头给出,而应提供书面意见。
(3)制造厂给出了将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的书面承诺并不等于实际进行了整改,安全隐患并没有消除,据此结出"检验合格,制造厂整改符合要求"的结论
(4)检验应当由2名具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共同进行,但仅由1个人进行现场检
(5)担任复查的检验员以主检员名字签发现场检验意见书是错误的。
(6)半年后,由于整改没有实施,主检员才出具不合格报告,而设备在此期间 一直在运行,既对乘客安全不负责任,又严重违反了有关法规和文件对检验
(7)一旦出具不合格报台,应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如不向 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就等于实际剥夺了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行使安全监察的权力.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条例》。另外,如果由于制造厂没有 付检验费用,检验人员至少应将不合格的检验结论通知给使用单位,一方面可以 及时制止设备继续运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使用单位向制造单位及时索赔,以维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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