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到达检验现场发现不具备检验条件、中止检验或检验(包括单项无损检 测)发现缺陷或问题时,应在"联络单"、 "检验意见书"中,全面准确地给出 书而意见,避免仅用口头给出。
- (2)对于下列情况,应出具联络单: 不具备检验条件而需要撤离检验现场的 不具备检验条件而需要撤离检验现场的; 检验时发现需要现场整改或解决的较大缺陷(问题)或较多问题的。 检验发现重大问题,短期不能解决,需要再次返回现场检验的。 其他需要出具联络单的情况:
- (3)不予检验、中止检验或需要现场复检的,主检员应事先按照管理权限和程 序向本机检机构相关负责入员报告,经同意后提交联络单给受检单位:联络单和 其他文字资料应经受检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对于不予检验、中止检验等情况,主 检员还应将具体情况告知当地监察机构。任何人不得为回避困难或逃避责任而共将 应该可以解决的问题推给后续检验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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