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检验人员应按本检验机构质员体系文件规定为每份报告编号,该报告编 号为检验项目工作的标识,每份记录、报告上均应标明这一标识。
(2)检验报告应对本检验环节发现的,值得后续检验环节特殊注意或需要增 加后续环节检验检测项目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加以说明〔或单独提交说明材料)。
(3)出具检验报告时。检验人员应核查对比以前环节的检验报告,本环节检 验报告不得与以前各环节报告存在明显不一致,如型式试验报告或验收检验报 告主要技术参数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的主要技术参数矛盾又大无 合理胜释;后序工作报告对前面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不封闭(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中提出特殊检验、试验要求或项目在后序报告和记录中没有体现,本年定性报 告没有对上一年定检报告提出加强检验项目或比例采取行动等)。如果认为以前 报告有较大差错,应提请本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对以前报告差错进—步核实,确 认后予以改正。
(4)主检员作为检验报音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按照其职责对检验报告进行检查把关。检验项目完成后,主检员负责报告出具、提交、修改、审核审批 等环节的全过程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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