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增项或新申请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主检员应将所试验的样机与制造 许可申请书的"设备评级"、"设备类型"、"设备形式"、"制造许可参数" 等进行比较,或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的安全技术参数、结构形式参数(要素)等 进行比较,如发现不符.应停止试验;如相符但主要运行参数低,试验结果合格. 应在报告首页说明栏中特别说明,并限定此参数。
(2)检验报告首页寿命栏应标注为整机与主要受力零部件寿命。游乐设备产品 整机寿命不得低于标准规定。
(3)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与记录应详尽明确地说明可覆盖或不予 覆盖情况,特殊情况需要给出特殊说明。
(4)同一台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与记录日期不能早于设计文件鉴定现场意见书 或报告日期。
(5)报告审核审批人员在审核、审批时,应按本检验机构有关技术方案和 报告审批程序执行,认真把关,消灭差错。所发现问题应在审核或审批时一次 性明确提出(问题一次性提完).避免每次都有不同的问题提出。当检验人员 解决所提问题后,在次提交报告审核审批时,审核或审批人员提出的问题只能 是前次发现问题虽改正但仍不符合要求的(仍对于前次审核审批未发现的重大 问题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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