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受检游乐设备整机检查中,经常发现产品结构型式与形式试验通过的样机不符,尤其那些在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中较难描述特定结构形式的"其他型式x x x类"产品。在一些质量管控意识不高的中小制造企业,这类擅自更改产品结构形式问题比较普遍。
(2)施工图所列材料与设计计算书设计计算时采用的主要材料不符(材料牌号、材料机械性能指标、规格尺寸等),而实际采用材料又与施工图不符。如实际选用受力结构件材料厚度低于设计要求,强度不足,致使安全系数达不到要求.或因规格尺寸变化对游乐设备安全性构成严重影响。甚至有的不良生产企业采用低等级材料(如Q195)、废旧材料与废旧部件制造游乐设施或对受检游乐设备主要受力零部件进行修理改造。
我国以前生产的在用游乐设备的主要材料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用材不当,不能够满足安全要求现象比较普遍,这些在用游乐设备的主要材料不符合要求问题已导致游乐设备产生不可修复的缺陷或者损伤。
(3)受检游乐设备所需主要功能与游乐设备基础、结构、机械系统、电气与控制系统、安全装置与疏散救援装置等之间不匹配。
(4)验收检验时,很多受检单位不对受检游乐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测试。经检验人员测试,实际运行参数达不到设计额定值,甚至远低于设计值,或超过设计值很高。加速度实测值超出设计规定允许值或设计计算采用值,对人身或受检游乐设备安全构成威胁。
(5)受检游乐设备实际运行环境条件(风载、雪载、地震载荷、温度、湿度、海拔条件等)劣于设计规定的相关环境条件(整机运行环境要求、主要材料使用温度限定条件、电气元器件和润滑材料的海拔高度、温度与湿度要求等)。
(6)很多受检游乐设备铭牌内容不符合要求。《监察规程》、《监规》和质检总局2007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3号文件)均对铭牌内容有规定,但很多新出厂受检游乐设备铭牌缺少"游乐设备级别"、 "游乐设备类型"与"游乐设备形式",或运行参数不齐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监规》没有规定游乐设备铝牌中必须标明游乐设备级别,而373号文件中增加了此项要求,但很多制造单位并没有执行,有些检验人员对此也不重视。另外,很多受检游乐设备铭牌上的主要技术参数与出厂资料不一致,有些改造产品也末在原铭脾旁提供改造信息铭牌,给出受检游乐设备改造后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改造单位、改造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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