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验收检验时,不审查受检设备出厂文件或安装修理改造资料,不核对确认 产品施工图纸资料是否与设计文件鉴定通过的图纸资料一致.受检设备实物是否 与图纸一致就开展检验,导致给出错误结论。
- (2)对《监规》规定的关键项目发生错检、漏检。
- (3)减少或降低检验试验比例、次数、试验载荷重量等.致使检验试验结果失实。
- (4)对于主要受力部件(部位)与重要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抽查时,当发现超标 缺陷,没有加倍抽探或无损检测,致使影响安全的缺陷未能发现,然后造成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
- (5)未在满载荷情况、满参数情况下进行载荷试验.试验时间(次数)远低于 标准规定,实际运行参数远低于设计额定参数,受检设备安全性能并未通过运行 试验得到有效验证。
- (6)村于《监规》规定的关键项目(带"★"项),检验不合格给了监控使用的结论。 (7)检验记录与"联络单"、"检验意见书"、检验报告(内容、发现缺陷、签字、 日期、结论等),记录内存或检检验测记录与受检单位提供技术资料(证明文件) 内容产重不—致。
- (8)出具失实或虚假"检验意见书"和检验报告(未实际进行检验,编造记录 或只对申请单位记录确认就出具报告.无准确的判定依据而给出结论等)。
- (9)审核、审批人和报告复核人在审核、审批或技术资料复核过程中,应当发 现而未能发现上述问题或其他重大检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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